原告:上海忻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玉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臻,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国,男。
原告上海忻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忻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忻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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