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骏,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20日发出(2019)沪0104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付款期限尚未届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2019)沪0104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090.42元,由申请人上海思念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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