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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思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思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游绍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理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杰,上海理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沪0104民初15597号原告上海思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2019)沪0104民初15906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思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并案审理,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04民初159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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