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思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明、陈宇,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锋速数码喷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宁冬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思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锋速数码喷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思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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