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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思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文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思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吕二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炜,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锋,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上诉人上海思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文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思静公司以同意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处理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思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思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思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严姚萍

审判员:陶  静

书记员:顾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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