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思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吕二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炜,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锋,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上诉人上海思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文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思静公司以同意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处理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思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思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思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严姚萍
审判员:陶 静
书记员:顾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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