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倪一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昊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万公司)与被告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淞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淞宝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怡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童、被告(反诉原告)淞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怡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淞宝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68,269.90元,具体包括: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的租金损失367,600元、物业费损失25,215.90元、为公司员工提供宿舍的租金损失22,400元、员工工资损失63,054元及律师费9万元。诉讼过程中,怡万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530,659元,其中租金损失金额变更为330,840元,物业费损失金额变更为24,365元,上述两项损失期间均为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4月26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1日,怡万公司与上海堃怡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堃怡公司)签订《瑞红新城四期商业租赁合同》,约定怡万公司承租上海市虹口区瑞虹新城商业区1楼115室商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免租期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自2018年1月9日起租金为91,900元/月,物业管理费为6,768元/月。2017年10月20日,怡万公司与淞宝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淞宝公司为系争商铺设计消防图纸、进行消防系统改造,最终达到相关部门要求的验收标准,消防图纸设计及消防系统改造的总时间不超过2个月,即在系争商铺的免租期内完成,逾期未完成导致怡万公司损失的,由淞宝公司赔偿。2017年10月13日,怡万公司依约支付工程款6万元,但此后,由于淞宝公司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欠佳、粗心大意,导致消防图纸设计、消防系统改造等环节均无法按时完成,第一次消防验收不合格,直至2018年4月16日,系争商铺的消防工程才通过上海市虹口区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虹口消防支队)验收。由于淞宝公司逾期完工,系争商铺在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无法经营使用,导致怡万公司为此多支出了租金、物业费、员工工资等多项损失。怡万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淞宝公司辩称,不同意怡万公司的诉讼请求。消防设计图纸是由怡万公司提供给淞宝公司,施工日期应自消防设计图纸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次日即2017年2月8日起算,淞宝公司在2017年2月27日完成施工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系争商铺至2018年4月才通过验收的原因在于怡万公司原有的内部装潢存在问题,与淞宝公司无关,淞宝公司不同意进行赔偿。
  淞宝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怡万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5日,怡万公司与淞宝公司就系争商铺消防设施施工事宜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为75,000元。合同签订后,淞宝公司依约完成施工,然怡万公司仅支付工程款60,000元,余款15,000元至今未付。淞宝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反诉。
  怡万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工程款确实还有15,000元未支付给淞宝公司。由于淞宝公司的原因导致怡万公司开业时间延迟,给怡万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怡万公司不应当再向淞宝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1日,怡万公司(为乙方)与案外人堃怡公司(为甲方)签订《瑞虹新城四期商业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上海市虹口区瑞虹路XXX号XXX层,房屋用途为商铺,租赁面积241.71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甲方于2017年10月9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免租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免租期内除租金外,乙方应支付使用该房屋所应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等费用),乙方在免租期内未能装修完毕或在免租期届满后再进行装修的,不再享有任何免租的权利;租金先付后用,每一个月预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期租金到期前10日向甲方预付下一期租金,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月租金91,900元,2019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月租金99,252元;乙方应于签订合同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296,004元,若乙方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任何款项,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抵偿,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每月6,768元,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即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安装设备,应遵循装修手册相关规定,向甲方或物业公司提供装修样本及设计图纸;按规定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原设计单位审批的专项或单项工程,还应由乙方报请有关政府部门或设计单位批准;在获得甲方、原设计单位、物业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后,乙方方能开始装修。怡万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堃怡公司支付了租赁保证金296,004元及租金91,900元。后,堃怡公司将系争商铺交付怡万公司使用。怡万公司使用系争商铺开设缔容国际美容美发店。
  2017年10月13日,怡万公司转账支付淞宝公司工程款6万元。之后,怡万公司为委托方、甲方,淞宝公司为承接方、乙方,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完善甲方所在的虹口区瑞虹新城商业区1楼115室的消防系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于二次装潢,目前虹口区瑞虹新城商业区1楼115室的消防设施尚未完善。经甲乙双方确认,同时本次装修区域的消防喷淋系统、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改造项目。现甲方委托乙方对该处的消防设备进行调整安装、配合装修进度,以达到该处系统运行良好的目的。施工项目内容为设计消防图纸及配合办理消防营业前的安全检查验收、施工为原有设备调整,其中为喷淋系统的喷淋头调整、排烟系统的排烟风阀的部分区域调整、部分报警系统的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控制模块的安装及移位。备注: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资料有业主提供给乙方,乙方只办理房产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装修多出的夹层使用区域的面积。我司不包括内容(1)、不包括物业部门收取的任何费用。(2)、本次项目消防系统的入网接驳费用由甲方支付。以上工程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费用为75,000元,支付方法:待合同签订后,甲方首先预付工程款的80%,……即60,000元整。消防工程施工结束后,经消防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20%,……即15,000元整。乙方收到工程款后进行进场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待乙方消防设计图纸交于物业审批确定后,乙方开始按照设计图纸进场施工。在安装过程中,甲方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配合乙方的现场工作。乙方在施工期间,免费为甲方提供现场技术指导要求。乙方保证在二个月内完成甲方的委托。乙方在排除地震或风暴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外不能完成甲方委托之工程,甲方有权进行索赔补偿。施工要求:……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消防图纸施工,质量应符合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标准。……本次装修区域的项目施工结束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怡万公司、淞宝公司的签订日期分别为2017年10月20日及2017年10月25日。
  2018年1月12日,怡万公司委托淞宝公司员工董沈兵至虹口消防支队办理系争商铺内缔容国际美容美发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设计单位为案外人青某某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设计公司)。2018年2月7日,虹口消防支队向怡万公司出具沪虹公消审字[2018]第002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经审核同意怡万公司报送的位于瑞虹路XXX号的缔容国际美容美发店内装修工程(装修面积241.71平方米,设计单位为时代设计公司)的消防设计,同时要求怡万公司落实以下措施:“一、平面布置及内装修设计:1、同意场所内顶棚、地面、墙面均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三、请你单位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规定,确保消防安全。四、经此次审核的消防设计文件如有改变应另行申报审核。……”
  2018年2月27日,案外人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和检测公司)就位于瑞虹路XXX号的缔容国际美容美发店内装修工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竣工检测报告》,载明:消防审核批准文号为沪虹公消审字[2018]第0024号,检测项目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检测综合评定为合格。
  2018年2月28日,怡万公司委托董沈兵向虹口消防支队办理缔容国际美容美发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并提交《建设工程验收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及品和检测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竣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其中,《建设工程验收消防验收申报表》中载明:施工单位为淞宝公司及案外人上海明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装饰公司),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为:该项目与安检项目同时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中盖有怡万公司(建设单位)、时代设计公司(设计单位)及明月装饰公司(施工单位)公章。2018年3月20日,虹口消防支队向怡万公司出具沪虹公消验字[2018]第003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瑞虹路XXX号的缔容国际美容美发店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为不合格,具体情况为:“一、场所内灭火器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二、场所内消防设施联动无法测试。三、场所内装饰材料耐火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2018年3月14日,怡万公司委托董沈兵就缔容国际美容美发店建设工程向虹口消防支队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虹口消防支队于2018年4月6日出具沪虹公消审字[2018]第005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经审核同意消防设计,并要求落实以下措施:“一、平面布置及内装修设计:1、同意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5、内装修工程不得改变原建筑体系防火分区的设置情况,不得改变原有疏散楼梯的设置,不应减少建筑内原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6、内装修不得影响原建筑的室内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重新分隔后喷头、火灾探测器作相应调整及增加,使之不出现盲区;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公共部位,应满足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达到室内的任何部位。……”
  2018年4月8日,怡万公司委托董沈兵向虹口消防支队申请重新验收,《申请复验报告》载明:“整改情况如下:1、消防设计图纸整改出图;2、消防设计审核重新申报收到编号为沪虹消申字{2018}第0056号;3、场所内灭火器配置已经更换;4、场所内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正常。”虹口消防支队于2018年4月16日向怡万公司出具沪虹公消验字[2018]第005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虹口区瑞虹路XXX号缔容国际美容美发店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4月23日,缔容国际美容美发店内装修工程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018年5月31日,怡万公司与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诚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华诚律所接受怡万公司的委托,为怡万公司提供代理其与上海昊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出庭、出席听证、举证等诉讼活动和相关活动的法律服务,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收费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律师费2万元,通过谈判、调解、诉讼等方式客户取得的款项的15%作为风险代理律师费。当日,华诚律所向怡万公司开具法律服务费发票,金额为2万元。
  另查明,2018年3月5日,因检查发现怡万公司存在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虹口消防支队向怡万公司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怡万公司立即改正。
  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的怡万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怡万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袁国平转账支付员工房租14,600元,于2018年2月9日分别转账支付倪一峰(为怡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柴骏毅工资7,200元,于2018年3月21日转账支付倪一峰员工工资24,500元。
  审理中,本院电话联系时代设计公司王姓工作人员,向其了解本案所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相关情况,其答复:在消防设计过程中,均是业主委托的消防公司与其公司联系,设计合同应为消防公司与其公司签订,设计费亦为消防公司支付,金额为几千元。
  审理中,怡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员工宿舍租金损失及员工工资损失,提供了倪一峰与颜洪龙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怡万公司与何辉华等10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何辉华等4人的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其中,《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为倪一峰与颜洪龙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主要约定颜洪龙将上海市天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出租给倪一峰用于居住,租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月租金5,600元,付三押一,租金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补充条款约定限制承租方5个人居住等;当日,颜洪龙出具收据,载明收到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租金16,800元及押金5,600元。怡万公司提供的其与何辉华、郭艳辉、杨春波、李永丽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载明的劳动合同期限均自2017年8月20日起,并均约定如下内容:“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甲方(指怡万公司)每月补贴乙方(指劳动者)人民币……元作为店面装修期间待岗生活补贴”,工资发放凭证均为倪一峰个人账户支出,其中,2017年8月28日转账给何辉华2万元,2018年2月12日转账给郭艳辉17,800元,2018年2月1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杨春波7,100元,2018年3月21日通过支付宝分别转账给李永丽、何辉华2,544元、7,347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怡万公司与淞宝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诚信,按约履行。关于淞宝公司的施工内容,双方对于是否包括消防图纸设计存在争议,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项目内容的约定以及本院向时代设计公司的调查核实情况,本院认定消防图纸设计应为淞宝公司的合同义务,除此之外其合同义务还包括对系争商铺店内装修区域的消防系统、设备的调整、改造施工及配合办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怡万公司主张淞宝公司逾期完工给其造成损失,认为淞宝公司应自合同签订之日即2017年10月25日起二个月内完工,然实际至2018年4月16日方完工,逾期近4个月。淞宝公司则辩称应自消防设计图纸经过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次日即2018年2月8日起算,至2018年2月27日消防工程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即为完工之日,未违反合同约定。对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淞宝公司应在二个月内完成怡万公司的委托,未约定具体的起止日期。本院认为,该二个月的委托期限应当包括消防图纸设计及消防工程施工日期在内,至于此后的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事宜,淞宝公司仅承担配合办理的义务,不应包括在合同约定的二个月期限之内。根据合同约定,消防工程施工需配合店内装修工程施工进度,综合怡万公司向消防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也可看出消防工程施工与系争商铺的店内装修工程施工实际同步进行,可见淞宝公司的施工受店内装修施工情况影响。而关于店内装修工程施工情况,怡万公司先是陈述在委托淞宝公司施工前系争商铺已进行过店内装修,后陈述施工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至12月31日,然根据怡万公司与堃怡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堃怡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方将系争商铺交付给怡万公司使用,在本院询问店内装修施工单位名称及明月装饰公司施工项目内容等基本情况时,怡万公司未能给出明确的答复,而怡万公司提交的部分员工劳动合同中则反映出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为店面装修期间,怡万公司对此解释为劳动合同是本案起诉前补签。基于上述情况,本院对怡万公司主张淞宝公司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完工的意见不予支持。系争商铺内的消防工程施工已于2018年2月27日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此后系争商铺店内装修工程第一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主要在于店内装修的问题,不应归责于淞宝公司。本院对于怡万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退一步而言,即便淞宝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怡万公司陈述由此导致系争商铺在2018年4月以前一直处于空置、无法经营使用的状态,然而怡万公司在2018年3月5日收到了消防主管部门发出的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综合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怡万公司的该陈述与事实不符。至于怡万公司所主张的员工宿舍租金损失及员工工资损失,为其法定代表人倪一峰个人账户支付,而非怡万公司账户支付,其员工的工资支付情况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合,怡万公司也自认劳动合同系本案诉讼前补签,故怡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前述两项损失,怡万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亦缺乏依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本院对于怡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消防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怡万公司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5,000元,现系争商铺内的建设工程已通过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怡万公司拒绝支付淞宝公司剩余的工程款缺乏依据,本院对淞宝公司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元;
  二、驳回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482.70元、反诉受理费87.50元,均由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  燕

书记员:尹  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