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林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芸,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飞燕,女,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飞燕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上海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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