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卫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武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怡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74元,减半收取计4,387元,由原告上海怡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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