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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创电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怡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阿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嵬,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创电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胡敏。
  原告上海怡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创电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怡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计498元,保全费498.6元,合计996.6元,由原告上海怡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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