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万海,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贞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万海,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汉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水南路XXX号XXX区XXX幢XXX号。
法定代表人:叶向逴。
原告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海、上海贞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汉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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