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万海,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上海嵩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公路XXX号XXX幢-4。
法定代表人:彭良军。
原告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万海、第三人上海嵩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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