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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罗曼婚礼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怡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翔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姗,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灵,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罗曼婚礼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晓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金玲,女。
  原告上海怡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曼婚礼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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