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怡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维伟,上海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怡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903,415.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原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185、187号1-3层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3,415.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上海怡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185、187号1-3层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菁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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