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浪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贺咪娜,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尚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晶,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浪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尚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 勇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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