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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振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振龙,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振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因与孙振龙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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