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航。
被告: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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