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航。
  被告: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倪红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