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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总裁。
  被告: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游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悦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怡游公司诉称,原告为第28类别第X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权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项目:圣诞树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玩具;纸牌;扑克牌;棋;棋盘游戏器具;国际象棋棋盘;宾果游戏牌;跳棋棋盘;麻将牌(截止)。原告发现被告好又多公司在其开设的位于徐汇区桂林路与田林路交叉口、浦东新区齐河路XXX号的沃尔玛超市中销售由被告启悦公司、被告锋奇公司生产的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游戏卡牌。为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对三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原告核查,三被告生产、销售的卡牌外包装上使用“谁是卧底”与原告拥有的第XXXXXXXX号的文字商标“谁是卧底”构成近似商标,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商品。侵权商品上的“谁是卧底”能够让普通消费者认为系商品标识,指示了商品来源,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认知。因此,三被告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声誉,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开支。据此,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被告锋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地址并非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为更方便查清本案件事实、尽早解决纠纷,本着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锋奇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锋奇公司住所地虽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但被告好又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告锋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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