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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