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启路文化生活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XXX-XXX号。
负责人:周忠。
被告:广州尚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启路文化生活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赵静芳。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启路文化生活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广州尚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9日,本院依据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宁波市启路文化生活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审理中,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