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振宇,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杭州启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宇、杭州启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