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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博苑恒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博苑恒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加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皖明,男。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博苑恒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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