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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登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怡某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菲拉路XXX号全幢1层E1部位。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上海怡某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吴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志屏

书记员:杨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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