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佃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杯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Morte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健,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翠,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怡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杯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将涉案货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怡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通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2元,减半收4,761元,由原告上海怡通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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