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元,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义震。
原告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8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934元,由原告上海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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