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戴联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江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大龙。
原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江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常州江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现址不明,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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