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须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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