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恒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锋,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恒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韩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韩锋名下财产204,726元,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韩锋名下财产204,726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张 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