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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恒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必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勇,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望成。
  原告上海恒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墅公司”)诉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住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必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糖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100万元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期限自2018年6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被告与产权人上海中成智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智谷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承租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XXX号XXX栋XXX层、XXX-XXX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经营红糖酒店。后因被告经济困难遂委托原告寻找承租人将红糖酒店转让。在原告的居间介绍下被告于2018年6月8日与案外人北京铂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铂瑞公司”)签订《红糖酒店装修装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红糖酒店转让给北京铂瑞公司,中成智谷公司亦同意被告转让,并与北京铂瑞公司另行签订《租赁合同》。2018年6月8日,中成智谷公司与北京铂瑞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18年6月12日,原、被告补签《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金额为100万元,支付日期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完租赁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如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支付,被告应按佣金金额每天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的居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的权利,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糖住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8日,糖住公司(甲方)与铂瑞公司(乙方)签订《红糖酒店装修装饰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与中成智谷公司于2017年2月就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XXX号中成智谷园区内B2栋楼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已经对承租物业进行了部分装修,因甲方发生经济困难,已经向中成智谷公司提出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中成智谷公司同意与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将装修到一半的红糖酒店折价800万元按现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经营公寓式酒店及配套商务;中成智谷公司同意甲方将租赁标的转让给乙方,并同意与乙方另外签订《租赁合同》。同日,中成智谷公司与铂瑞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租赁合同》。
  2018年6月12日,糖住公司(甲方)与恒墅公司(乙方)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甲方经乙方居间介绍与交易相对方进行系争房屋的租赁交易,甲方作为转让方的成交价格为800万元,佣金为100万元,佣金支付时间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完租赁合同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应按照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未经乙方同意而延迟支付,如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支付,甲方应按佣金金额每天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圆满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系争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另,恒墅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审理中,恒墅公司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本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恒墅公司已经促成糖住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红糖酒店装修装饰转让协议》,中成智谷公司与铂瑞公司就系争房屋亦签订《租赁合同》,故恒墅公司有权向糖住公司主张佣金。根据恒墅公司与糖住公司之间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的约定,佣金数额为100万元,现恒墅公司要求糖住公司支付佣金1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违约金,糖住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佣金构成违约,恒墅公司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恒墅公司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律师费,《佣金确认书》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现恒墅公司主张律师费5,000元,符合双方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00万元;
  二、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期限自2018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14,556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羊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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