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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诚,男,1995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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