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豹,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学友,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辉,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姚学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恒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6.67元,由原告上海恒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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