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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栋设备租赁站与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恒栋设备租赁站,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庄白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英,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韦新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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