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森木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向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杨,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傅伟。
原告上海恒森木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苓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森木业包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森木业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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