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润外高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芬菊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海,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润外高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海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恒润外高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润外高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元,由原告上海恒润外高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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