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金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星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珠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22日,原告上海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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