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陶书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少阳,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惠石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56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惠石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340.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惠石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340.8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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