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恒程建设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曾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英,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申请人上海恒程建设工程队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恒程建设工程队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395,115.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马福生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仓轩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恒程建设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395,115.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马福生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仓轩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恒程建设工程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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