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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程建设工程队与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仲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恒程建设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曾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英,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尹晓阳。
  被申请人:肖仲明,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上海恒程建设工程队与被申请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仲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恒程建设工程队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肖仲明的银行存款4,294,734.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曾国钦、曾晴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恒程建设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肖仲明的银行存款4,294,734.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曾国钦、曾晴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恒程建设工程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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