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
法定代表人:刘宝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伟奇,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海棠新村。
原告上海恒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伟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恒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唐军花
书记员:蒋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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