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忻智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政权,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联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政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联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被告张政权到庭,因被告表示要提起撤销权之诉致庭审未终结。后因被告未提起该诉讼,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联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联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547.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964.20元(按所欠物业服务费金额的30%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66弄华南名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10号901室业主。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24个月物业服务费,共计6,547.30元。其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支付。另外,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所拖欠物业费金额的30%支付滞纳金。请求判如所请。
张政权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刘兰英代表华南名苑于2017年1月25日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收到起诉状时才知晓,被告认为该合同非法,故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续聘及涨价,应召开业主大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投票表决,由面积过半、人数过半的业主通过。但原业主委员会不听业主集体投诉,联合原告弄虚作假欺骗业主、征询表作假,未征得业主同意,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了所谓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涨至1.95元/月·平方米。该合同是非法合同。原告曾在2012年12月时,为了收取物业服务费,阻止被告外出并殴打被告,还威胁要杀被告女儿。希望法院严格执法,还华南名苑一片蓝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被告,建筑面积139.90平方米。2017年1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南名苑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华南名苑业主大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66弄的华南名苑商品房住宅提供物业服务,总建筑面积52,071.74平方米,其中住宅42,028.72平方米、商铺3,944.33平方米。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住宅高层(三层及三层以上)1.9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应在月末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交纳滞纳违约金;合同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期24个月。被告至今未交纳自2017年1月起的物业服务费。
另查明,华南名苑小区业主之一周健曾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南名苑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提高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决议。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了周健的诉讼请求【(2017)沪0115民初81230号】。2018年7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2018)沪01民终6681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存在无效情形,且亦未被撤销,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止2018年12月底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虽已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低至欠款总额的30%,但考虑到逾期付款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该小区业主曾就提高物业服务费提起过撤销权诉讼的因素,本院酌定违约金为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政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547.30元
二、张政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6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政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全炜琦
书记员:顾韵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