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葛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红,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常亮,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常亮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6.25元(原告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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