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汉阳路XXX号XXX层B。
法定代表人:张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亮,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棒棒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畏。
被告:胡畏,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棒棒堂商贸有限公司、胡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93,000元。事实及理由:2009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被告经营罗森便利店。后被告经营不善,委托原告经营。2011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经营的店铺委托原告代为经营管理,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93,000元。2017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终止协议书》,原、被告间原合同及协议均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履行,被告返还原告基于原协议已支付的保证金93,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多次推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先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及《终止协议书》,原告基于《终止协议书》中的约定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93,000元,而该笔保证金系《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项下产生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不涉及特许经营,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系委托合同纠纷。因原、被告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签约地为上海市卢湾区,现属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