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黎芸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颖,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雅月传承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嵇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嵇颖、第三人上海雅月传承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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