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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嵇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黎芸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颖,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雅月传承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嵇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嵇颖、第三人上海雅月传承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恺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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