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恺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四林,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铮毅,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
原告上海恺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恺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恺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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