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恺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孙富,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辉。
被告:周永辉,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恺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周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恺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恺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罗圣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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