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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恺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周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恺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孙富,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辉。
  被告:周永辉,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恺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周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恺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恺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罗圣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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