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恺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景,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海润国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潘洋,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恺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海润国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恺达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恺达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恺达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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