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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上海旅游集散总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秦啸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徐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旅游集散总站,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旅游集散总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中,被告上海旅游集散总站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上海旅游集散总站于2019年3月7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海旅游集散总站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上海旅游集散总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8元,由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8元,由上海旅游集散总站负担。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胡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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