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秦啸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徐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旅游集散总站,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旅游集散总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中,被告上海旅游集散总站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上海旅游集散总站于2019年3月7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海旅游集散总站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上海旅游集散总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8元,由上海悠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8元,由上海旅游集散总站负担。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胡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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