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悠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锦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上海欧瑞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春福。
第三人:上海甄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秀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红,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悠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悠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悠津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悠津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5元,由原告上海悠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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