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悠蓝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玮,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海云,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洁,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2弄世茂滨江花园XXX号楼11D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悠蓝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玮、张海云,第三人刘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悠蓝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10元,由原告上海悠蓝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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