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悦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德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林,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抚州玉茗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吕海龙。
被申请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辛清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悦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州玉茗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两名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61,373.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抚州玉茗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1,373.5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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