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悦发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春,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龙神酷之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士良。
原告上海悦发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神酷之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2019年8月15日,原告上海悦发印务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悦发印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25元,由原告上海悦发印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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